外资行行政许可实施法发布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附则,共七章152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精简许可程序;三是加强审慎监管;四是遵循中外资一致原则,统一市场准入标准。
《办法》明确,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外资银行名称应当包括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的中文名称应当标明该外国银行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国籍以外国银行注册地为准,如外国银行名称已体现国籍,可不重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内地/大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中文名称只须标明责任形式。
据悉,该《办法》删除了部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
机构设立方面,《办法》规定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支行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设立条件。
机构变更方面,《办法》明确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修改章程,变更名称,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条件。
《办法》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行解散,破产,分行关闭,分行关闭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支行关闭,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开办人民币业务,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以及开办其他业务的业务范围。
《办法》还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
2006年1月,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规范市场准入流程、提高市场准入质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公布了若干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包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内的新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开放政策陆续实施,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