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0.09.2014  12:07

  近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关于完善药品配备政策支持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配备使用基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通知》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药品,采购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或最高限价,鼓励在最高限价以下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采购价格较低的统一定价药品,严格控制原研、优质优价等区别定价药品的使用。

  针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知》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2014年底80%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配送的协调与监管。省卫生计生委完善药品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到位率低的企业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计入不良记录。

  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重点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的监测分析,对采购价格过高、采购用量异常的品种要进行重点监控和预警。

  《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医务人员临床用药行为,通过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等方式加强管理,提升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坚持中西药并重,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