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08.04.2015 14:23
本文来源: 发改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重点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以及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水平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的地区,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3、升级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重点支持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以及设市城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污泥产生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有关技术要求。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水环境质量较差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的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区域中心城市应重点考虑申报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存量治理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的上述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项目已经完成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必须保证在2015年开工建设。
(四)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地方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在充分听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备选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审核把关和数量控制
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请妥善保存相关项目申报材料,以备稽察和审计。
2、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改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区限制申报。
(三)上报项目材料要求
1、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续建项目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3、项目材料单行本(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按顺序分别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2)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5)。
(3)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日期应晚于用地预审意见和环评批复文件的日期)。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6)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7)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8)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稳定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9)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路线、规模、主要技术参数等相关内容的初审意见。
(10)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1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本年度资金必须平衡。
(13)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项目法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附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14)项目业主对新建项目确保2015年开工的承诺函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15)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承诺函(镇级项目需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
(16)项目业主对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承诺函。
(17)由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咨询评估论证意见。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录成光盘上报。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委内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请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材料(按申报材料分项建立文件夹)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1份,逾期不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人:吴 兰 028-86705853
王 睿 028-86705869
传真:028-8670586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李明书028-85536400
廖德毅028-85593621
传真:028-855961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5年污水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2、2015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3、2015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清单列表(样表)
4、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5、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08.04.2015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