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实物现身泸州纳溪
近日,在泸州市纳溪区档案局发现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两证合二为一,且证和存根完好。而其它地方发现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证,绝大多数都只有存根证。
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是1953年1月31日由纳溪县人民政府签发的,签发人是时任纳溪县副县长王长安。该证件是印刷好的统一格式。土地房产证在左边粗线条双黑边梯形框内,土地房产证存根在右边细线条双黑边梯形框内,自右向左、自上而下依次印有繁体文字。
笔者看到,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盖有3枚朱红色印章,即“纳溪县人民政府印”的印章。证件上填写的内容有:一大家族的细分,土地房产所有者的名字、土地与房屋坐落的位置、种类、地名、原田地单位数、折市亩数、房屋东南西北的界限、房屋的间数、基地的长宽尺度、附属物、备考等。
《土地房产所有证》中间印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所有权人陈仲铭一家的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这说明当时一方面对私有产业的重视保护,一方面具有“物权”意识。
据了解,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当时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地主的土地、房屋、财产被没收,并进行重新分配。因此,土地房产所有证应运而生,每户一份。纳溪县的这张土地房产证就是这个时期发出的。
“那个时候人民政府颁发给村民的‘土地房产证’如今已经失效。尽管如此,仍然有它的欣赏价值、研究价值、史料价值、收藏价值——它记载了中国土地房产沿革的历史进程,是新中国人民群众翻身当家做主的见证。既是解放初期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的重要物证,也为研究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泸州市档案局负责人告诉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