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院开展国家赔偿案件质证方式改革观摩

21.04.2014  20:00

四川日报网消息(李照彬 戴洪斌 记者 刘春华) 4月21日,记者从省法院获和断,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近日,泸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陈某申请泸州市某基层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中,组织各县、区法院分管副院长、理赔小组负责人参加了质证观摩。

此次质证观摩严格按照规定的质证程序逐项进行,归纳的争议焦点明确,质证抗辩环节清晰,形式直观,实战练兵,特点突显。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自身,赔偿请求就是法院日常审判的人和事,与审判工作的问题反馈作用明显;二是以重点问题进行质证观摩,错误执行赔偿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多,具有研究性和应用性;三是质证程序的规定刚刚施行,运用和掌握还需实践来检验,参与观摩人员围绕国家赔偿工作进行讨论交流,组织单位及时与省法院请示对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富有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