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网购商家拒绝退货将受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实施。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针对如何保障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问题,杨红灿表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杨红灿表示,《消法》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在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明确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落实了《消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