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抽样情况通报及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内各化妆品备案企业: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行网上统一备案,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网上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进行了抽查,并将抽样情况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将《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抽样情况通报》(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1338号)转发你们,请各市(州)局针对本次通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企业对照通报中发现的问题,对已完成网上备案的产品信息认真自查,并对其备案信息采取抽查或排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产品,依法依规进行限期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二、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对网上备案系统的产品信息进行变更或者予以注销;对违法违规的产品,将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三、切实加强备案检查及日常监督
各市(州)局应当按照《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77号)的要求,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企业备案产品的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将现场检查结果报送省局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省局将对各市(州)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应当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市(州)局对本次通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的整改情况及备案信息的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药化注册处。
(联系人:李莉:86531957, [email protected] ;罗远琼:028-86785268)。
附件:
川食药监办〔2015〕419号附件1-《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抽样情况通报》(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1338号).pdf
川食药监办〔2015〕419号附件2-四川-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抽查发现问题产品清单.xls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