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09.08.2016  17:39
  《办法》适用于本省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符合规定交易产品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为本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管部门,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在配额管理方面,根据国家统一指导确定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碳排放配额总量,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预留一定的配额用于市场调节及新建项目等。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在市场交易方面,省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建立碳排放交易及信息管理系统,对交易市场进行管理。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
  在核查与履约方面,重点排放单位需对其排放情况进行报告,并根据经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确认的排放量进行配额清缴和履约。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部分配额。
  在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与交易方面,鼓励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自愿减排交易,鼓励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碳中和”的形式购买碳交易产品,推广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
  在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方面,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和履约情况等,交易机构应及时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信息。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分别对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
  在法律责任方面,重点排放单位有排放报告责任和履约义务,核查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有确保核查及交易依法依规进行的责任,主管部门有依法管理的责任。对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附则部分对《办法》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