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2013]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现将《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未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二、2013—2014年度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统一使用中央党政机关采购的定点饭店。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在4月1日前与定点饭店补签《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协议》。
三、2013-2014年度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址: www.hotel.gov.cn/clf2013/ 和 www.sczfcg.com 。
附件: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2013年1月24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厅[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省级直属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省级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省级一、二类会议以外的会议原则上应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经批准确需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宾馆(以下简称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部分工作委托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省定点管理办法;
(二)委托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饭店;
(三)制定定点饭店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四)对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等予以审核确认;
(五)委托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六)委托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提出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变动和调整意见进行审定。
(八)公布省级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省管理局的职责是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成都市六城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成都市六城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成都市六城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省财政厅确认的成都市六城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成都市六城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成都市六城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受省财政厅的委托,负责本地区(不含成都市的六城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提出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省财政厅确认的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八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管理局和市(州)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价格不高于住宿费及会议费最高上限标准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宾馆),也可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省级和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各类定点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第十一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应考虑当地物价水平、会议费标准、会议定点价格、淡旺季价格差异,并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等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以后,应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省财政厅、省管理局或各市(州)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向出差、会议人员提供的各类服务水平低于以挂牌价或实际执行价向社会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的同档次、同类型服务,且查证属实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七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宾馆、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但必须经过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省管理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管理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委托省管理局或市(州)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确因出差地无定点饭店不能定点住宿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可以到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饭店办会和住宿,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2.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报送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