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5年度四川省(广元片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充实和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文件要求,我局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元片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地域范围
申请人工作或住址在广元区域内(含区县)的。
(二)专业范围
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二、申请人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达不到上述所列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聘任为评审专家:
1、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2、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3、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4、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5、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6、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申报时请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专家注册与维护”填报个人基本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格式见附件)。申请人应在《注册表》和《聘任协议》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后随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我局。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报我局初审:
1、本人签字后的《注册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需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应由其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注册表》推荐意见栏目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盖章认可。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三)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原则将相关资料提交我局(市本级单位申请人需本人提交申请材料,其余申请人通过县、区财政部门提交至我局)。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在填报评审品目时应当与本人所学专业或从事的工作相符合。
五、初审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 25日止。
六、培训及资格授予
初审结束后,我局将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专家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家资料,由省财政厅复审后授予资格证书。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地址:广元市财政局9楼(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 系 人:袁浩
联系电话:0839-3260642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广元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
乙方:×××(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 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条款。
一、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两年,自《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中所标明日期起。检验复审合格的,聘任期限自动顺延。
二、劳务内容
依法、公正、廉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劳务报酬
由评审专家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
四、继续教育
乙方应当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五、践行承诺
乙方应当认真践行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中的承诺。
六、违约处理
(一)暂停执业。有检举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乙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中止执业。乙方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终止聘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聘任: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
2、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需要终止聘任的。
3、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七、未涉事宜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与乙方终止聘任关系为止。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