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15.08.2016  10:35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按照《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安全监管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川安监函〔2016〕50号)要求,我局拟对2015-2016年财政厅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截至2016年7月31日前,包括:预警体系建设与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项目资金。

二、检查方式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煤炭管理部门自查为主,省局抽查为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煤炭管理部门应如实填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自查表》)。省局将对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与煤炭管理部门《自查表》,并于2016年8月17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局。

(三)省局将通报省财政下达各市(州)、县(市、区)的安全监管专项项目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作为2017年度省局向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煤炭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监管专项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请各地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以每年度7月31日和12月31日为截至日期,分别上报《自查表》。

(五)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煤炭管理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刘东 鲜海滢,028-86634063 028-86630506,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表.xls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