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6.11.2013  14:31

     本报讯(记者  熊润频)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和地方人民政府各自收回出资,增值收益部分按产权比例分配;连续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拒不整改,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处罚款……11月25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开创性规定。
        草案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者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申请住房保障准入的三个基本条件,不设户籍限制。
        草案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不得“转让、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连续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费用”等。
        有“租赁期内家庭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以及违反使用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应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将没收并处以成倍罚款。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草案规定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消息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