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川府发〔2015〕53号),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技术创新组织。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发挥创新中心在制造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实力强、产学研用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相关条件的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创新中心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开展省级创新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指导协调省级创新中心相关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创新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申请认定需符合《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印发并适时修订)有关要求;
(二)原则上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采取“成熟一家、授牌一家”的形式进行;
(三)优先考虑我省制造业创新发展急需的重点行业领域,兼顾传统产业转化升级发展需求;
(四)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具有良好技术创新基础、具备良好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新中心建设;
(五)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机制。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办法及《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由央属在川单位或省属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申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省级创新中心名单。
(六)获批为省级创新中心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授予“四川省XX(专业技术领域)创新中心”牌子。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创新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第八条 各省级创新中心在评价当年,应将自查报告并附材料真实性承诺,按原申报渠道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对各省级创新中心的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专项对省级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运行良好的省级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积极组织申报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各省级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成员单位)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省级创新中心牌子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的;
(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创新中心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