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修订案)》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案)》,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共七章四十一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四川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强了四川省农村地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在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二是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相关工作。在第十一条中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在第十二条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标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三是细化了加强预防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实践操作。在第二十条中将上位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为“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第二十一条对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时间规定为“前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三)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加强监理,保证工程质量。”,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对其监测结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四是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五是强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监测情况的监督。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保证监测结论的真实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以保证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四川省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新的起点,为四川省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发布者: 信息中心 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