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判决首例保险黄牛党骗保案
本报讯(张瑜 记者 卢薇)12月4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以谢某伟为首的保险“黄牛党”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四川保险业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以来,首例保险“黄牛党”骗保被追刑责的法律判决。
2013年4月6日,某产险乐山分公司接到报案,谢某伟驾驶标的车从井研县方向驶往市中区茅桥方向,在茅桥镇路段与同向由帅某权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帅某权受伤及双车损坏,经当地交通警察认定,标的车辆负全部责任。保险代理人吴某承接帅某权诉讼代理,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要求赔付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帅某权人身损害赔偿金25万余元。
2014年10月,该保险公司接到群众举报,称此案存在骗保嫌疑。保险公司通过对事故现场、就诊医院、涉案当事人及目击证人等查访取证,使一起保险诈骗案水落石出:本案伤者与另一财险公司承保车辆碰撞的伤者姓名、伤情完全一致,且出险时间仅隔3天,而另一财险公司在乐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下,已履行12万元的赔偿义务。判决书中记录的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身份以及状告事宜,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材料等也与本案案件完全一致。
原来,此案系当地一保险诈骗团伙,为了骗取保险赔偿款,蓄意利用伤者在前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伤情,通过踩点后在异地又伪造一起交通事故,并且利用交警、保险公司、法院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骗取两地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该团伙多名成员作为同一案件双方的代理人,分别向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巨额保险赔偿款,致使同一伤者在获得另一财险公司赔偿款后,又通过诉讼手段向某产险乐山分公司诈骗交通事故赔偿款25万余元。
经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谢某伟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帅某权因是从犯,且在事发后已将保险公司25万余元保险赔款予以全部退回,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