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价值评价农产品》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品牌价值评价农产品》国家标准正式颁布
品牌强度系数由5个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综合确定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7号)正式发布《品牌价值评价农产品》国家标准(GB/T31045-2014),标准将于2014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起草,规定了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价的测算模型、测算指标、测算过程等内容,适用于从事农产品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品牌价值评价,也可用于行业组织和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品牌价值评价的依据。
中国优农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岳春利说,为体现农业生产的社会性与生态性,评价体系的指标突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其中,品牌价值评价考虑农产品的地域性特点,一方面体现出农产品对所在区域经济增长、民生幸福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贡献水平,另一方面突出农产品的地域独特性,包括产地、种源、技术的独特性评价。产品品牌价值测算则在包括区域指标的基础上,包括农产品企业、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产业经济和资源生态等层面进行了扩展,使农产品的产品品牌价值测算更为全面。
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在指标权重设计上均保留有一定的弹性范围,加之测算算法中的动态调整机制,从而使得测算体系具有向后开放性,能够不断纳入新的指标模块和细分指标并灵活调整指标权重,实现了品牌价值评价结果比较的可延续性与评价标准的动态扩展性。品牌强度是品牌价值测算的关键参数。品牌强度系数由质量、创新、市场与服务、法律权益和社会责任等5个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综合评价而确定。
据介绍,《品牌价值评价农产品》是我国品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框架中行业指南型标准的重要构成部分。我国品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框架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础标准,第二层是通用标准,第三层是行业指南型标准。基础标准包括《品牌价值术语》、《品牌价值要素》、《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品牌价值分类》等,主要是制定基本概念类的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品牌价值评价管理标准、品牌价值评价方法标准、品牌价值要素标准。《品牌价值评价农产品》中应用的品牌价值测算方法——多周期超额收益法,依照了构成本层标准的重要部分《品牌价值评价多周期超额收益法》(GB/T29188-2012);行业指南型标准是遵照国际分类法对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按照行业(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具体制定有关标准。
2015农业品牌价值评价
国家标准《品牌价值评价农产品》反映了中国特色品牌价值评价标准体系的创新点,同时具有鲜明的行业特性。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要求,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提升各行业品牌价值,推进“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质函的有关要求,在有关行业内开展农业品牌价值评价工作
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品牌建设基础较好、品牌评价条件成熟的农业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区域公用品牌和自主创新企业品牌。企业品牌是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品牌。产品品牌是以企业集团的某一类产品为主体的品牌,其评价指标只包括该产品所对应的相关数据。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以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机构为主体申报的品牌,其评价指标包含该区域内使用该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数据。自主创新企业品牌是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品牌。
评价方式
评价方法依据《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 29187-2012)、《品牌评价 多周期超额收益测算法》(GB/T 29188-2012)、《品牌价值评价农产品》国家标准(GB/T31045-2014)以及品牌评价相关行业应用指南等有关国家标准。评价机构向有关企业出具评价报告,并协调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信息填报
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可登陆中国优农协会网站(www.cgapa.org.cn)或中国品牌农业网站(www.zgppny.com)下载有关申报表格,根据品牌类别选择附件中相应表格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