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对醉驾行为进行区分
取消“醉驾入刑”的呼吁再次成为今年两会焦点之一。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
他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他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通过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被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内了,醉驾者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这里的拘役,是一种在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原则上不会超过6个月。
在此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醉驾者还要面临暂扣或吊销驾照的处罚,甚至有可能终生都不得再考取驾照。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车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时,即为“醉驾”。若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范围内,则为“酒驾”,虽不构成犯罪,但也要面临拘留、罚款和暂扣驾照的行政处罚。
当然,对任何犯罪的认定都有轻重之别,不可能搞“一刀切”,醉驾也不例外。
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则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案子甚至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如果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但不至于“显著轻微”,虽然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罚,只接受行政处罚。一旦醉驾行为构成犯罪,除了直接的刑罚外,其他代价也是不小的。其中,影响最深远的就是还是“故意犯罪记录”,这将影响醉驾者的政审情况,也将导致其不能从事公职或者进入个别行业。
因此,朱列玉对南方都市报表示,应对醉驾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上无明显恶意的情形,通过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这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醉驾罪”被提出的背景之一,即是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朱列玉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强调,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一味加重处罚力度并不会使违法犯罪行为消失。“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能完全依靠重刑震慑,而是要靠‘罪罚相适应’,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没有主观恶意、没有产生实质性社会危害的轻型犯罪,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应当给予这部分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不过,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2021年4月曾表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多位法学专家和交通警察对界面新闻表示,并不赞同取消“醉驾入刑”建议,目前“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大气候”已经形成,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难得的进步,放松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可能引发反弹。
他们表示,担心因醉驾遭受刑事处罚法波及生活多个方面的观点,并不能成为修法的理由,因为“你开车时可以选择不喝酒,或者请代驾”。
事实上,朱列玉去年提出该建议后,也遭到舆论“群起而攻之”。
上游新闻评论称,这充分说明了当前社会环境中,对于“醉驾驾驶”行为是深恶痛绝,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刑事处罚有着深厚的社会认同基础。朱列玉代表的建议从法律专业体系中可能存在讨论价值,但这种讨论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和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有着较大差距。可以预言,取消“醉驾入刑”的呼吁不会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中新视频、南方都市报、新华社、红星新闻、界面新闻、上游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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