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发布

28.07.2015  11:05

  该标识以数字“70”符号,时间“1945—2015”,和平鸽,组成“V”字的长城图案为设计元素。数字“70”与时间“1945—2015”共同组成的标志性符号,衬以长城图案组成展现胜利的“V”字,体现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庆祝,亦代表中华民族组成的钢铁长城,共同抗敌。图案上方为五只象征和平与希望的和平鸽由远及近展翅飞翔,表现对历史的纪念、对和平的向往,也象征五大洲人民团结一心,在血与火的洗礼后重生,携手前行,共创美好未来。飞翔的和平鸽也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飞向未来。

  该标识将广泛用于各地各部门举办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的制作。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使用说明

  该标识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该标识用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1.用于纪念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2.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3.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二、制作样式

  各地各部门本着形式多样、方便佩戴的原则,制作纪念活动标识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三、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纪念活动标识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纪念活动标识的完整性。

  2.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不得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3.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4.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需与纪念活动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