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村民刺死2名拆迁人员获刑8年 当庭称将上诉

09.05.2015  06:30
范木根和他家的房子(资料图片)。 范木根

  昨天,江苏省苏州市范木根案在苏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范木根刺死两名拆迁人员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被害人柳某、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范木根自称无罪,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情

  拆迁人员寻衅滋事酿血案

  范木根案发生在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严山村。村民范木根持刀刺向拆迁公司的两名人员,致后者死亡。案发后,苏州警方介入调查。

  据警方通报,当天10时许,某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至潇湘路西侧、吕梁山路南侧范木根家,欲商谈房屋拆迁事宜。范木根及妻子顾某拒绝与他们商谈,双方隔门窗进行争吵。卞某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柳某。同时,范木根也电话联系其儿子范某要求带人将其接走。范某遂带亲属8人赶至现场。范木根一方欲离开时,遭到卞某等人的阻挠、拦截,双方在路边发生争执、拉扯。

  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4名处警人员将双方隔开,经劝说,双方同意到派出所处理。此时,拆迁公司负责人柳某带胡某、吴某身藏伸缩棍赶至现场,双方发生扭打。其间,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木根及其妻子顾某、儿子范某等实施殴打。同时,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胡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次日,范木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方除死者柳某、胡某外的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判决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范木根案被起诉至苏州中院后,法院先后于今年2月4日、5日和4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范木根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两名辩护律师均为其做无罪辩护,范木根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在法庭上成为焦点。昨天,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3日10时许,陆某等人受柳某指派至范木根的待拆迁房屋处,纠缠范木根商谈动迁事宜。在范木根夫妇想要离开现场时,遭到陆某和随后赶到的柳某、胡某、吴某等人的拉扯阻拦,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记耳光后,范木根拔出藏于腰间的尖刀,陆某、胡某、吴某则拿出事先准备的金属伸缩棍追打范木根,范木根退让间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随后柳某持手提包击打范木根头部,落地时不慎滑落路边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

  在冲突中,范木根妻子顾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头部及其子范某左眼外侧均被打致轻微伤。

  法院认为,柳某等人在动员拆迁过程中,采用骚扰、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范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范木根在与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属伸缩棍殴打、面对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柳某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范木根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范木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范木根赔偿被害人柳某、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反应

  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

  昨天,范木根在法庭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表示要上诉。范木根的长子范永海旁听了宣判,对判决结果亦不满意。范永海介绍,其母亲在2013年的冲突中右臂骨折,目前还没有完全恢复,内固定钢板尚未取出。

  范木根的辩护人、北京律师王宇昨天也来到苏州中院,但未能获准进入法庭。王宇称,她和另一名辩护律师只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该次内容仅有法庭询问,第二次庭审的内容是质证和辩论环节,两名律师都到了法院,但未获准进入法庭,只有范木根为自己辩护。

  王宇称,在第一次开庭时,两名辩护律师要求对警方出警的视频做鉴定,法院坚持不同意,两人不服,后被法院剥夺辩护资格。王宇认为法院此举违法。

  王宇认为,范木根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改判无罪。

  而被害人之一的家属所聘律师则透露,被害人家属认为判得太轻,可能会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链接

  涉案6名拆迁人员同日被判

  京华时报记者获悉,参与2013年12月3日冲突的陆某等其他6名拆迁人员被另案处理,同在昨天宣判。虎丘区法院以该6人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他5人,两人获刑1年10个月,一人获刑1年8个月,两人获刑1年6个月。

  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

(原标题:刺死两名拆迁人员范木根一审被判8年)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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