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奇车祸司机撞死自己 自负20%次要责任

16.12.2014  16:08
事发时,清障车停在一个坡道上(资料图) - Sc.China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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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清障车停在一个坡道上(资料图)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5日讯(记者 刘佩佩)今年4月18日,四川新闻网报道了一起在新都区发生的离奇交通事故,司机下车后未拉紧手刹,车辆下滑中将自己撞死。当天,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离奇的交通事故。事发时,陈凡究竟是司机还是行人成为当时庭审争论的焦点。死者的身份如何界定,将直接关系到两种数额差距巨大的保险赔偿。

        近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被告车主的代表律师毕明雄处了解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司机陈凡为行人(第三者),且有过错要自负20%的责任。

        案件回放

        手刹未拉紧致车辆下滑 司机撞死自己

        2013年12月5日下午1点左右,陈凡驾驶一辆清障车到新都区成绵高速三河镇回龙村出口进行清障处理。

        由于事故车辆在高速出口一侧,陈凡需从高速入口旁的坡道掉头。在停车登记时,由于手刹未拉到底,车辆开始向下滑行。已经下车的陈凡发现后,立即抵住车头试图阻挡,但因为车辆下滑力太大,陈凡被撞至下方围墙处。当日,陈凡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陈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随后根据交警认定结果进行了理赔:陈凡系事故车辆驾驶员,按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3万余元。

        庭审争议

        他是司机还是行人?

        陈凡的家属认为,事发时陈凡在车外,就应该按行人(第三者)的身份进行理赔。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如按行人(第三者)身份进行理赔,死者家属获得的赔偿金,或将是此前的10倍以上。

        陈凡家属的代表律师认为,区分第三者(行人)与车上人员(司机)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 因此,两者的身份在特殊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事发时,陈凡并不在车上驾驶,因此身份不再是司机,而是第三者(行人)。

        对此,被告之一、车主的代表律师毕明雄也表示认同。但毕律师认为,虽然陈凡是第三者,但其作为行人未躲避可以避开的危险,负有一定责任。在赔偿金额裁定时,应予以考虑。

        “陈凡当时并没有完成驾驶任务,所以不是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代表律师则持不同观点。该律师称,陈凡身份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事故赔偿金额。

        最终判决

        事故前,下车司机变行人 且自负20%的次要责任

        在被告车主的代表律师毕明雄提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陈凡是车主关某允许的车辆驾驶人,但陈凡是在收费站旁停车后下车办理登记过程中,因他没有将车辆手刹拉到最高位导致车辆自由滑行将自己挤压致死。由于陈凡已下车办理其他事务,其相对事故车辆来说,应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此外,法院认为,陈凡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他在车辆滑动过程中到车前方被挤压致死,其作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

        关于此案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此案损失合计58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1万后,余下的部分由车方承担80%的责任,即37.8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0万元内进行赔偿,余额由车辆雇主关某赔偿。最终,死者家属获赔41万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