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发布
证监会近期,为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证监会对现行现金分红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梳理评估,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多年来,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并予以充分披露。二是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范现金分红行为,强化其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三是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实施新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按照投资者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税率,从健全政策机制入手,培育长期投资理念。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综观各国实践,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型分红政策,而新兴市场,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为此,证监会始终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重心,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将现金分红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证监会着力于公司章程和决策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等有持续稳定分红需求的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意识。同时,会同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