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发票新政后顾客必须提供"个人税号"?四川国税局回应

30.08.2017  08:32

  省国税局回应: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就餐住宿,开发票时无需提供

  □魏冯 本报记者 梁现瑞

  近日,市民朱女士在成都一家烤鸭店遇到一件怪事。结账时,她找收银员索要发票,但遭拒绝。烤鸭店的解释是,7月实行发票新政后,顾客必须提供“个人税号”才能拿到发票。

  开增值税发票是否要提供“个人税号”?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省国税局相关部门。

  怪事:

   开发票有额外要求

  几天前,朱女士来到位于成都市大石西路80号的外滩北京烤鸭饭庄与朋友小聚,在餐馆消费175元。结账时,她向收银员索要发票,却被要求提供个人税号才能开票。这让朱女士一下懵了:“我又不需要企业报销,凭啥提供什么个人税号?”收银员却反复强调:“发票新政要求提供税号,才能为客户提供发票。”碍于朋友在场,朱女士最终并未深究。

  记者了解到,这样的情况不少。

  回应:

   商家混淆了发票新政适用主体

  那么,这家烤鸭店要朱女士提供个人税号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作出解答:“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外出就餐、住宿时,无需提供个人税号;但以企业人员身份报销,则要向商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推行发票新政,但有的商家混淆了其适用主体。

  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看见,需要提供税号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换言之,个人采购、政府和事业单位不受影响。

  国税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商家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都属违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66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