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
编者按:近年来,社会团体绝大多数都做到了按程序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按要求支出会费收入,规范使用会费票据。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规定《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同时,《通知》对会费标准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纳入年度检查。
此外,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据了解,1992年我国开始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2003年和2006年,民政部、财政部先后联合发布调整和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将会费标准制定、修改的权力下放给社会团体,同时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此次新规出台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编辑:冯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