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3.04.2020  12:01

各市(州)工商联、直属商(协)会、民营企业:

经会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4月9日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全联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联十二届三次执委会议和省工商联十一届四次执委会精神,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完善全省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民营经济新型治理和企业自律机制,营造守法诚信氛围,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省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协作

全省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省工商联、各市(州)工商联、直属商(协)会和民营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工商联发挥教育引导作用

严格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和川发改信用规〔2019〕546号文件精神,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1.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牢诚信守法意识

各级工商联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民营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重要内容。在各类活动中注重围绕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教育引导,向其广泛传播诚信经营理念。依托全国全省民营经济理想信念教育基地,组织民营企业家开展“诚信守法,做优秀川商”教育活动,以现场宣誓、分享交流等形式,凝聚诚信守法共识,激励高质量发展决心。

2.掌握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各级工商联及时了解掌握执常委、副主席(副会长)、直属商会会长企业信用信息,依托信用中国(四川)等技术平台,收集掌握列入失信黑名单执常委企业动态数据。

3.开展民营企业信用采集通报

各级工商联充分借助各类信用体系平台,定期开展信用“黑名单”动态采集,及时将结果上报省工商联,并通报商(协)会和有关执委企业。

4.指导民营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调研了解民营企业进入“黑名单”原因,分类施策,依法指导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的执委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一方面开展约谈工作,及时约谈当年新列入黑名单企业,深入了解纳入黑名单原因;另一方面协助有能力有条件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尽早移出黑名单。建立信用修复专项档案。

5.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培训

加强与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的沟通联系,针对信用体系建设和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制定科学精准、具操作性的教育培训方案,创新“课堂+现场+案例+论坛”培训模式,依托名校师资力量,扩大培训教育范围,丰富培训教育内容,打造省工商联信用教育品牌。

6.选树诚信经营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工商联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走访调研、信息采集、企业家培训过程中注重发现诚信守法典型人物、企业,借助工商联资源优势、组织力量和社会影响,在重大活动和表彰工作中,对先进典型进行全面宣传、有效褒奖,定期编撰发布“四川民营企业诚信报告”,组织开展四川省民营企业诚信评选表彰活动,转发有关部门发布的“红黑榜”信息、“双公示”信息,积极营造“知信、用信、守信”良好氛围。

7.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

各级工商联加强与当地经济、金融有关部门合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合力推广“信易贷”,加大对守信企业融资支持。在相关推荐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指标。

8.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充分发挥四川省民营经济研究院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开展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

9.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外宣传

综合使用省工商联官方网站、《新川商》内刊、官方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等融媒体手段,同时充分借助主流媒体力量,宣传解读中央、地方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举措,宣传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先进典型,同时注重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形成舆论宣传引导的常态化机制,打好立体宣传“组合拳”,传颂诚信川商“好故事”,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以信立业。

(二)充分发挥直属商(协)会积极作用

各商(协)会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自觉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监督。要把会员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商(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推动会员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推动会员企业建立信用体系

推动会员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树立信用意识,建立企业信息披露、信用承诺、遵守商业道德、守法合规经营、坚持财务规范、制定企业标准和企业内部奖惩制度。探索建立会员信用评价指标、评价办法。

2.开展行业自律

要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食品、药品、教育等民生重点行业开展诚信经营倡议试点,引导相关行业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要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并依托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将会员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4.开展会员企业信用培训

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守法经营、自律准则培训,引导会员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5.督促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要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收集整理会员企业失信情况,研究行业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原因,督促、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主体作用

民营企业既是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

1.建立企业诚信文化

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建立以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推崇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把诚信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的全过程。企业负责人应率先垂范,践行契约精神,牢固树立信用意识,把信用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

2.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体系

(1)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主动发布企业年度报告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设立企业、购买股权、关联企业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上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授权有关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2)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后,履行承诺的事项。理性作出公司注册认缴承诺,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责任。对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建立遵守商业道德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保守商业秘密。践行公平竞争,抵制混淆市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推行明码实价,抵制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行为。诚信参与统计,诚实填报数据。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4)建立守法合规经营制度

遵照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抵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产地等行为,抵制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营销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税务登记程序,积极开展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抵制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和逃套骗汇等行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管。

(5)建立预防财务违规制度

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合理筹划债务结构和规模,确保企业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依法承担各种债务,认真履行还款承诺,抵制恶意拖欠债务行为。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大型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上下游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合理适度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6)建立标准自我声明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

(7)建立企业内部信用奖惩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实施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培养企业员工诚实守信工作理念,营造守法诚信的氛围。

3.开展信用修复

民营企业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主动开展信用修复。

(1)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企业因行政处罚被“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属于可修复范围的,可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身份证件、登记证照、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和《信用修复承诺书》等材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对于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

企业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3)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企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的,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要求外,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公示期满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联、直属商(协)会和广大民营企业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围绕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难点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力争早日取得实效。

二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各级工商联、商(协)会和广大民营企业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对接,各市(州)工商联、商(协)会和广大民营企业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要抓好落实,加强考评。加强对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考评,省工商联将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列入对各市(州)工商联、各直属商(协)会的评价内容,及时跟踪掌握工作动态,不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