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伙同狱友盗窃女友家价值百余万财物 获刑14年

16.04.2014  20:21

今(1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了解到,90后男子刘某于2011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仍在缓刑考验期的他,伙同狱友盗窃女友家贵重物品,数额特别巨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与胡某相识后开始交往,交往过程中刘某经常到胡某与母亲居住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的家,偶然得知房间中存放了大量他人寄存于此的贵重物品。据刘某交代,他与胡某的交往得不到胡某母亲的同意,胡某要刘某买车,刘某与胡某商量限期买车否则分手,回家与父母商量,父母认为刘某还没有自食其力就不同意给他买车,看到最后期限临近,尚在缓刑考验期且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的刘某再次萌生了犯罪的念头,这次他的作案对象是他女友家。

刘某利用胡某交给他的钥匙和门禁卡,从2013年6月起,陆续将该房内存放的大量金银、象牙饰物,洋酒等盗出后变卖获利。7月,刘某找到狱友张某共谋“帮胡某家搬东西”,心领神会的张某同意参与,刘某将钥匙和门禁卡交给张某。刘某趁胡某母亲回重庆,将胡某约到西岭雪山游玩,并通知张某动手实施盗窃。张某雇车两次到胡某家将洋酒、雪茄、字画、紫砂壶、沉香、小叶紫檀家具等大量财物盗走,随后藏匿于自己居住的出租房内。经鉴定,两名被告人盗窃的物品(部分未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9.97万元,其中包括一副价值100万元的齐白石扇面画,价值30万元的小叶紫檀家具。胡某母亲回成都后发现被盗,遂向警方报案。同年9月警方先后将两名被告人挡获。

据被告人交代,张某使用了部分烟酒和沉香,刘某拿走了洋酒一瓶,金帆船、金龙黄金摆件各一件,他将盗得的物品拿到礼品回收店变卖获利11万元,所得钱款用于租车及谈恋爱的花费。

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施为等情况,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在量刑时还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张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二名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二名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大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高新法院撤销对刘某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高新法宣 记者 赵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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