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创新扶贫考核办法,提升扶贫工作水平

16.07.2014  21:54

屏山县坚持以扶贫攻坚、助农增收统揽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目标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努力营造干事创业、奋力攻坚的浓厚氛围,确保全面完成今年扶贫开发各项目标任务,提升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水平。

一、科学设定考核细项,强化结果导向

在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仅设定“农村脱贫人口”一项考核指标,分值为5分;在扶贫增收单项目标考核中,对乡镇设定了“脱贫人口、项目推进、贫困村产业发展”三项考核指标,对县级部门设定了“扶贫行动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争取与管理、定点帮扶”三项考核指标。以上考核指标注重对定量指标和工作结果的认定,弱化对定性指标和工作措施的考核。

二、以定点帮扶为基础,试行县级部门与乡镇捆绑考核

将县级部门扶贫增收单项目标考核与定点帮扶所在乡镇捆绑,按县级部门承担的扶贫增收单项工作职能职责划分为重点部门和一般部门,重点部门得分=自身目标任务得分×80%+捆绑乡镇得分×20%;一般部门得分=自身目标任务得分×20%+捆绑乡镇得分×80%。通过县乡捆绑考核,促进县级部门与乡镇之间工作整体推进,协调有序,防止“两张皮”。

三、以“四个一”为要求,加强督查督办

县委、县政府将扶贫增收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日常工作实行15个由县领导任队长的扶贫攻坚工作队定期向县委、县政府交帐,乡镇党委、政府每月向扶贫攻坚工作队交帐。重点扶贫项目与“十大”扶贫促进行动实行“四个一”工作制度,以牵头县领导和牵头部门为责任主体,每一项重点扶贫项目和扶贫行动实行“四个一”工作制度,即每月专题研究一次工作、每月至少出一期会议纪要、每月至少通报批评一次工作滞后的单位、每月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书面交帐或汇报一次。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十大”扶贫促进行动专题询问,督促县级各部门细化扶贫攻坚各项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力促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县委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常委会,对26个重点项目和“十大”扶贫促进行动牵头县领导和县级牵头部门负责人进行满意度测评,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

四、注重结果运用,规范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按扩权乡镇、非扩权乡镇、县管部门、垂直部门(含企事业单位)四大类分别排序,根据考核分值确定一、二、三等,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为一等,90分(含)——95分为二等,85分(含)——90分为三等,85分以下不评等次。一、二、三等的给予物质奖励,不评等次的不给奖励,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或组织处理,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不评等次或最后一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主要负责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