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大作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决定的探索与实践
深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何有效深化执法监督,是当前亟待探索的重要课题。今年以来,开江县人大常委会在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在今年6月作出了《关于通过〈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检察实施意见〉的决定》,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决定缘由
人大作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决定的缘由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1.源于法定职责。相关法律已直接或间接赋予了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和职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审判监督提出抗诉。《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2.源于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虽明确了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职责,但法条过于原则、宽泛,无可操作的法理政策依据办法,监督具体对象、内容、时间节点、程序、措施不清晰,导致监督刚性不足。
3.源于监督分散泛力。鉴于当前对行政执法监督有党政督查监督、人大工作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部门内部监督等多种形式,但单独监督都有短板,力量分散、配合无据,需要一个权威性合法决定,联动整合相关职能,开展具有震慑力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最佳选择,在司法行政执法的监督更为直接、具体,可针对具体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情节严重可启动刑事程序。
二、决定内涵
针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困惑,人大作出了通过《开江县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意见》的决定,要求县级各行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县检察院的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监督协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权威支撑和保障。人大通过的《意见》其23条,其内涵如下:
一是明确监督对象。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组织、个人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细化监督内容。主要对七类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即行政执法中主体不适格,超越或滥用职权、违法怠于履职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贪污、受贿、渎职侵权行为,民事行政申诉案中发现的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问题,对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同时制定了监督办案流程图和规范文书。
三是规定监督程序。围绕监督内容发现线索—受理立案(3日内)—审查(3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处理结果(检察建议、中止情形、终止审查、线索移送)。
四是深化监督措施。制定了调阅文件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建议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纪检检察处理、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办案举措。
三、决定实施
《决定》的价值、权威在于实施。人大不断加大《决定》实施及跟踪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取得实效。
1.督促联动内外协作。督促县检察院对内制定《办理民行案件内部协作规定》13条,搭建线索信息平台,整合监督资源。对外联合监察局、法制办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共12条,联合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及住建局等5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共28条,并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联合协作活动。
2.实施跟踪监督。围绕《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一是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对群众关注的热点执法问题开展询问、质询,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开展执法检查,对重大执法案件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检察监督履职亮剑;三是深化执法述职评议,对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评议,要求单位负责人述职,并对执行《决定》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督促单位配合检察监督。
3.强化监督案件查办。自决定出台以来,部门积极参与配合,不断规范执法,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勇于监督,发放监督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待行政执法投诉、咨询80人次,审查执法信息85条,发现监督线索7件,提出检察建议9份,已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2件,其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9件,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监督案件3件,较上年同比上升11倍。监督案件的查办,有力地震慑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一些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加快了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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