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雅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雅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雅安市财政局
2015年1月30日
附件
雅安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雅安地区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其他费用计发。
第三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条评审劳务费用以评审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 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评审费标准
1、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 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00 元;超过1 小时的,每增加1 小时增加100 元;增加时间30 分钟以上的,按照1 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 分钟的,增加50 元。部分交通不便、位置偏远的县财政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2、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入评审程序即宣布终止或变更评审时间的,按200元/人支付评审专家误工补助。
3、评审专家接到参评通知后无故迟到又未请假,导致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的,迟到半小时以内,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100元。
(二)交通费标准
1、聘请雅安片区以内评审专家的,评审专家所在地与评审地点为同一县(区)的,不支付往返交通费。评审专家所在地与评审地点为不同县(区)的,评审专家可凭证据实报销往返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费用。因评审时间紧急、道路原因致使公共交通不能抵达等原因,评审专家必须采用其它交通方式到达评审现场的,使用单位在核实情况后,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议定,给予评审专家适当的交通费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0元。
2、聘请雅安片区以外评审专家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路程远近,与评审专家双方协商议定,支付适当的交通费补助。交通费补助标准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审时间的计算
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署为计算止点,扣除中途用餐、休息时间。
评审超过一天的,评审专家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由使用单位提供,不得发放食宿费。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支付评审费用,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第九条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比照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使用单位聘请评审专家论证、咨询或评审复议的,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酌情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不支付评审费、交通费: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者采购活动终止,经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
(二)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
(三)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