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分手后斩不断情丝 夜爬六楼砍伤“情敌”

19.05.2014  18:28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 (赵福芳 记者 邓植元)90后年轻小伙子鲜某,因对前女友念念不忘,并且怀疑前女友欺骗自己,于是冒着生命危险,于深夜4点多,翻窗进入前女友姨妈6楼家中,将前女友的现任男友砍为轻伤。

  90年出生的鲜某,大学毕业时,因为在学校的突出表现,成功加入某大型国企北京总部,成了一名国企工作人员,有了一份令人羡慕的国企工作。然而,鲜某的前女友苟某,因不堪与男友长期两地分开,于2014年春节向鲜某提出了分手。鲜某答应了苟某的分手请求。

  事后,因对苟某念念不忘,并且怀疑苟某欺骗了自己,鲜某于2014年3月休假回到南充。抱着与苟某复合的希望,4月1日,鲜某约苟某见面,双方不欢而散。鲜某不甘,持续给苟某打电话,苟某一直不接。4月2日凌晨1时许,鲜某给苟某发短信询问苟某在哪里,苟某回短信称已经回其姨妈家。鲜某怀疑苟某在欺骗自己。4月2日凌晨4时许,鲜某到嘉陵区玉泉路10号某小区3幢翻窗进入601号苟某的姨妈家中,看见苟某与一年轻男子躺在卧室床上。苟某看见鲜某后随即将卧室房门关上。鲜某遂到厨房拿了把菜刀,用脚将卧室门踹开进入卧室,朝苟某的现任男友张某腿上砍了一刀。苟某拦住鲜某,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随后将张某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张某在去医院的途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遂到苟某姨妈家中将鲜某抓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所受的伤为轻伤。鲜某遂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请公诉。

  日前,嘉陵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鲜某未采取合法途径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