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 转诊遵循患者自主选择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5日讯(记者 刘佩佩)9月17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2014年10月起,四川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今日,省卫计委再次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引导病人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流,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对双向转诊的具体实施做出了相关规定。双向转诊将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基层医疗机构
至少与2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每一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基层首诊患者
符合8类情况可转往二级以上医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患者
符合8类情况将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