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指导意见
16.01.2015 10:22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意见》提出,今后,企业增值税及附加收入,将按照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占比来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收入,则将考虑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如果企业从A城迁建到B城,两地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财税利益分配。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企业建在哪里,哪里的政府才能收税”的模式被打破。像成都等寸土寸金、环境容量已经有限的城市,即使将产业项目转移到其他城市,也可以享受到财税利益分成。
一条高速公路、一条大江大河,途经的城市和区域可能会非常多。对于这些跨区域的交通、能源、矿产、旅游、环境保护等项目,今后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将按属地原则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则按在各地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按比例分配。例如,跨区域水电项目建成后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一般在生产地与核算地之间按9:1的比例进行分配。
《意见》还提出,鼓励“飞地”经济发展,各城市可共同投资建产业园区。今后,各城市共同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可以按照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迁入企业等多种因素,进行财税利益按比例分配。延伸阅读“跨区域分配”有利区域市场相互开放
财税利益“跨区域分配”,将为四川带来怎样的变化?目前,四川已经出炉“四大城市群规划”,锁定发展成都平原城市群、川南城市群、川东北城市群、攀西城市群。财税利益“跨区域分配”新政,将为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心针”,促进优质资源高效利用、区域市场相互开放、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区域产业集群和城市集群。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6.01.201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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