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他人私放车辆 自贡路政协管人员获刑

05.12.2014  04:05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记者 刘亿) 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自贡市路政支队协管人员钟某利用职务之便,在S305线国家I类超限检测站自贡站与外界人员但某、丁某、陈某内外勾结,以“假拦真放”的方式,每车次200元的标准,私放运盐车、运煤车不接受检查。

  经查,在这一期间内,钟某私放车辆共223车次,钟某收受贿赂13000余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742676.83元。丁某、陈某伙同钟某私放超限运盐车各收受贿赂9300元。但某向钟某、丁某、陈某行贿61700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96376.75元。

  被告人的供述,今年元月,运盐车司机但某找到超限检测站自贡站协管人员钟某商议,欲使途经S305线国家I类超限检测站自贡站的11辆超限运盐车过站不接受检查。钟某称自己不方便出面,就将丁某的电话拿给了但某。随后,钟某与丁某、陈某三人最终商定:由丁某和陈某具体操作,以每车次200元的标准放行,丁某负责收钱。

  2014年12月4日,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丁某、陈某伙同钟某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与钟某形成共犯,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但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财,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但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某、陈某犯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并没收丁某、陈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钟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