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 风险控制前政府主要领导不得提拔

18.09.2017  18:5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对爆发债务风险事件责任追究,《预案》指出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预案》要求,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即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所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目前我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部分地区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预案》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同时,全省各级政府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应对债务风险事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预案》提出,据债务风险等级,将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还明确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的措施。例如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记者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