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制度建设

28.03.2014  10:09

  西部是贫困连片地区集中、又是主要的生态脆弱地区。这些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任务重,加之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导致就地扶贫难度大、成本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其脱贫致富的问题,而且就地扶贫开发会对居住地生态环境造成持续破坏。根据调查研究,在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地区实施“就地扶贫”的策略,不仅扶贫投入大、难度大,而且收效甚微。

  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对城镇化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生态移民涉及面广,处理不好,将会带来诸如移民的生计、移民复杂的社会心态反应、移民对新环境的适应和融合、移民导致的社会治安与社会风险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目前生态扶贫移民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尚未出台统筹规范全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法规;二是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操作性有待细化,相应的政策力度不够;三是移民补偿制度及监督制度建设力度不能满足需要。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需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作为一项实现全国同步小康的重大民生工程,应得到制度和法律的坚强保障。为此,建议:第一,构建全国性扶贫生态移民法律体系。生态移民是一项全国性的重大民生工程,是2020年实现扶贫攻坚任务的重要部分。应当构建一部以宪法为基础,明确生态移民的权利和义务,从生态治理、移民安置、移民补偿、移民就业、移民原有文化保护等、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起到纲领性作用的《扶贫生态移民法》,和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形成体系,从而指导全省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开展。

  第二,成立中央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生态移民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各省切实加强对生态移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完善考核机制。在原有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将生态移民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筹协调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推进生态移民。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体现生态移民要求的目标体系、政策法规、奖惩办法,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开展生态移民工作。

  第三,整合各省直各相关部门各类支农和环保等资金,下大力气推进生态移民。移民涉及房屋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调整、土地治理、后续产业扶持等多部门政策,涉及林业、住建、国土、交通、电力等多个部门,要通过整合各部门政策、项目和资金,集中力量,加大投入,从根本上解决移民生存与发展问题。

  第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主体功能区规划。使生态移民工作能够更具有前瞻性,并按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科学制定生态移民及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开辟一条生态移民与城镇化发展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第五,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推动生态补偿工作,并出台政策措施,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移民、环境污染整治。(民建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