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副省长称遭女子诈骗 公检法办案被判违法

18.12.2013  05:26

  因涉嫌诈骗,成都女子李靖澜身陷囹圄,但从被刑拘、批捕、起诉直至判决,整个过程仅用了不到一周时间,有法律人士说,白沙县公检法机关这样的办案过程堪称“神速”。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该案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撤销白沙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据人民网

   二审检方曾建议发回重审

  李靖澜提起上诉后,8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白沙县法院开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二审。当天,控辩双方再次围绕“李靖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公检法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本案的一份案卷中,存在两份互相矛盾的询问笔录。两份调查笔录均由白沙县查苗派出所出具,一份询问笔录2012年4月5日9时16分至12时52分,被询问人是孟某,地点在查苗派出所;另一份笔录则是2012年4月5日9时18分至14时18分,被询问人是全球某联盟会的于振平,询问地点是在国营龙江农场某宾馆。两份笔录的记录人一栏都签有李某的名字。辩护人当庭提出,两份笔录时间、记录人均相同,但地点不同,要求法庭对两份笔录进行调查。

  辩护人同时认为,作为本案重要证人的于振平,几经传唤均拒绝配合调查。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仍办理该案并移送起诉,因此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未能认真审查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匆忙做出一审判决,均存在严重失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针对质疑,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坦承,警方提供的案卷中确实存在瑕疵,而且一审审判程序失当,建议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的审判程序违法,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白沙县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县法院重新审理。

   公检法“神速办案

  根据白沙县检察院制作的“白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显示,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澜分别在海南和山东两地,与“椰花香酒”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洽谈酒业合作事宜时,李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谢某某助理兼主任。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1000元会费。2011年3月7日,孟向李提供的地址汇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在济南市将该款提取,但未帮孟办理入会事宜。案发后,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李靖澜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投案。白沙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靖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沙县法院5月18日作出的“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靖澜在2012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今年5月13日“又因本案”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白沙县检察院于5月17日向白沙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18日开庭审理,当天即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从刑拘到判决,前后没超过一个星期,当地“公检法”办案堪称神速。

   受害人身份较“特殊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受害人孟某的身份比较“特殊”,使得该案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一审判决后,李靖澜立即委托律师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白沙县公检法机关违法办案,请求撤销判决。其家属同时还通过微博及网络发帖称,“原海南副省长孟某以‘被诈骗11000元’为由,动用白沙县公检法,三天完成了对商业伙伴已离职助理的批捕、公诉、开庭、宣判,证据严重不足,却使该助理被判两年零六个月。结案速度惊人,量刑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资料显示,孟某1987年9月任海南省筹备组成员、省政府负责人,1988年2月任海南省副省长,1993年4月调任湖北省副省长。因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孟某1998年11月被中纪委查处并开除党籍,1999年12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李靖澜家属介绍,去年李靖澜投案后随即被白沙警方刑拘,但后因证据不足,警方对其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今年5月上旬,李父接到白沙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让其前往该局办理解除女儿取保候审的手续。5月13日,李靖澜前往办理时却被再次刑拘。5月17日下午5时许,白沙县法院电话通知李家,将于18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在电话中,李父多次求法院延期开庭审理但被拒绝。

  李家随后委托海南的两名律师为辩护人,连夜赶至白沙县。因未收到起诉状副本,无法了解起诉的内容和理由,也未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前曾两次要求延期开庭申请,但被法庭拒绝。庭审时,他们又提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要求用普通程序,依旧未被法庭采纳。

(原标题:公检法神速办案被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