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械采〔2016〕21号关于请资质到期的药品配送企业重新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通知
01.02.2016 14:18
本文来源: 药械采购与监管
各上网医疗机构及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有关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请未提交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2016年1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药品配送企业(详见附件1)尽快提供相应最新合格资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由企业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企业授权委托书(附件2)到现场递交本企业相关资料。
(二)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
(三)暂未取得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需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认证公告,并将公告页打印加盖企业鲜章。
(四)企业名、法人及注册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变更说明.
2.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玉林南街2号附3号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028-69061908、69061907。
三、注意事项
(一)截止2015年3月31日前尚未补齐相关资料的,将暂停该企业配送资格。
(二)各上网医疗机构请提示各自配送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 2016年1月31日前到期和GSP证书效期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企业名单.xls
2.企业授权委托书.doc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2月1日
本文来源: 药械采购与监管
01.02.2016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