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规定 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与上位法对接和适应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我省启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订。3月29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当天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施行10年,法规修订势在必行
1987年11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施行后,在加强我省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办法》2012年7月作了第四次修正,施行已近10年。
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新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人士指出,四川《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文已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与近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实际也不相适应。“为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要求,坚决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时代土地管理工作新需求,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据悉,2020年,省政府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广泛开展了省内外调研,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2年2月28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细化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共8章79条,分别是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完善耕地保护措施,严守耕地红线。草案明确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细化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严格耕地保护措施,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和闲置管理,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耕地“非粮化”;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规定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奖惩,推进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
——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草案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细化四级三类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统筹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用地管理、地上地下空间利用,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土地管理和利用全过程管控;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将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土地督察重点内容,明确违规修改规划的相应责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
——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土地利用管理效能。草案明确下放土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审批以及国有“三荒地”开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违法用地执法等事权,优化管理流程,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动态巡查和信用监管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统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园用地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立足民生保障,解决群众关注问题。草案明确完善预公告、调查、评估、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程序,兼顾征地决定执行与农民合理诉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细化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及要求,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与农民合理居住需求,重新调整全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即“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同时明确省级控制上限、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细化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另外,参照《土地管理法》,此次修订删除《实施办法》第二章已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适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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