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厘定券商创新发展新目标:建设现代投资银行
确定三大抓手
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推进业务创新、推进监管转型
□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推进统一证券账户平台建设;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并探索新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走出去”展业及设置境外子公司
□推进产品创新: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
□放宽准入主体: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设立专业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全面而系统地通过一份行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明确,而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推进业务创新、推进监管转型则成为三个重要的改革抓手。
昨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既是新国九条发布后,证监会在相关改革领域出台的第一个配套政策性文件,也是继2012年《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下称《思路与措施》)之后,全面梳理证券经营机构业务,提出明确发展思路、方向的改革纲领。
与此同时,“2014年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今日在京召开,会期一天,这是行业进入创新发展阶段以来召开的第三次创新发展研讨会。会上,来自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的代表,将从私募市场、财富管理、互联网证券、融资业务、投资咨询、风险管理六个方面对行业下一阶段的创新发展重点进行研讨。而《意见》的发布,则为此次研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向。
四个坚持
《意见》将未来一个阶段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为四个“坚持”,即: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证券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金融服务协同发展,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必须坚持证券经营机构是创新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证券经营机构的首创精神,激发创新活力,落实创新责任;必须坚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始终把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贯穿于创新发展全过程,坚持诚信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5项工作
2012年《思路与措施》出台后,行业创新发展的改革政策被细化为11类措施36项具体工作,目前这些措施已基本出齐,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格局得以确立,业务、产品、服务创新也使证券公司收入结构日益优化,核心竞争力得以增强。
在此基础上,《意见》对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圈定三大改革抓手,细化为15项工作,提出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意见》首先提出要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措施包括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基础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发展跨境业务,提升合规风控水平等。
其中尤其明确,将在深化提升传统业务的基础上,支持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推进统一证券账户平台建设;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并探索新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走出去”展业及设置境外子公司。
其次,《意见》提出要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并将其细化为六个维度,即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
其中明确,将拓宽集合资管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加快债券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大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开展约定购回、股票(权)质押回购等融资担保型业务创新;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扩大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业务试点,加快建设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对证券经营机构自主创设的私募产品实行事后备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产业基金等直投基金。
另外,《意见》延续前两年一以贯之的“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进一步提出要推进监管转型,同时提出将转变监管方式、深化审批改革、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
具体而言,将加强事中监管与动态监测监控和以风险、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强化事后监管;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放宽准入
《意见》指出,将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外资准入条件;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或设立专业证券经营机构;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监管部门还将建立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支持券商、基金、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业务牌照,适时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记者 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