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谷开来黄光裕减刑 监狱到底给了什么理由
原标题:刘志军谷开来黄光裕减刑 监狱到底给了什么理由?
文|无界新闻(微信ID:wujienews)记者 荆石
12月14日,媒体集中公布了刘志军、谷开来、黄光裕等人的“减刑公示”。值得厘清的是——监狱建议减刑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监狱建议刘志军死缓“改”无期
其警示文章曾获奖
北京市高院公告称,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服刑的秦城监狱建议将其由死缓减为无期 。
秦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中,说了哪些理由呢?
1、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3、能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
4、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5、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秦城监狱表示,根据《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北京市高院审核裁定。
那么,秦城监狱依据的《刑法》第五十条究竟是什么呢?
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后,主要内容为: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3、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秦城监狱的申请于10月26日提交。21天后,11月16日,北京市高院发布“刘志军减刑”公示。
公示称,“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谷开来死缓拟减为无期
监狱的理由主要有四部分
北京市高院在发布“刘志军减刑公示”当日,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
公示提到,罪犯薄谷开来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开来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燕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中,又说了哪些具体理由呢?
无界新闻(微信ID:wujienews)记者查到,建议书中有一段“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包括4方面:
1、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2、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
3、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4、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燕城监狱表示: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燕城监狱提到的三项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呢?
依据一:《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无界新闻记者在上文已阐述。
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主要内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依据三:《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该条款内容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所在监狱应及时提出减刑建议。
黄光裕二次减刑
此次理由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3天前的12月11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黄光裕减刑案件的公示”。
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2012年,黄光裕已被减刑十个月。
关于此次减刑的理由,公示称,“2015年12月7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光裕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
减刑后的刘志军
是否存在假释可能?
如果刘志军等人被减刑,是否意味着他还能减刑甚至假释?
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中提及,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获死缓者,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可能将终身监禁。
当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案同时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中央政法委去年初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从严把握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因文件编号为“中政委﹝2014﹞5号”,故法律界俗称“五号文件”。
该意见有几条值得重视:
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就该意见接受媒体采访。他认为,意见严格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据此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 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将比原来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经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