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敬老、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意见》明确,要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权益保障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具体工作。建立以县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采取电话问候、上门看望等方式,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要将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其约束规范作用,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乡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
《意见》要求,要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关爱服务。支持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村(居)委会要跟踪掌握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当地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留守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日常护理、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