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6月1日起实施

20.05.2015  10:04

  记者5月19日从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部扶贫开发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出台,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刘兵介绍说,通过扶贫开发,我省农村贫困人口从2011年的1356万人减少到2014年的500万人,完成减贫任务856万人。但长期以来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主要靠行政手段来推进,未能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固化。此次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条例》共9章61条,既贯彻了国家扶贫开发战略,也突出了四川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首先,《条例》贯彻了精准扶贫的要求,为解决好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等问题,第三条明确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构建了大扶贫工作格局,第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强化了扶贫开发措施,明确了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第十四条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确保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位,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确保了监督有力。  (本报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