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供给侧改革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08.03.2016  12:03

  当前,我国经济步入“增速变化、结构升级、动力转变”的新常态,农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尽管“十二五”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农民收入和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粮食的产量、库存量、进口量“三量齐增”反映的“丰年缺粮”状况渐呈刚性态势,农业资源偏紧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制约不断加大,农业生产经营的要素配置组合与价值创造格局尚不合理,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倒挂对国内生产造成的挤压日益严峻。为此,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当其时。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就是“转方式、调结构

  农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与之相应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特征,两者互相促进相互影响。但凡两者出现不协调匹配甚至矛盾冲突时,农业经济发展将呈现迟滞甚至危机隐患凸显。为此,多数国家都会通过重新调配整顿原有的和制定实施新的政策措施,使农业内部结构适应农业发展的新环境新要求,以使农业发挥更大经济社会生态功能。这一过程也是农业在现代化过程中的自我适应和自我进步。因此,农业结构性改革是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是“十三五”时期农业工作的重要主题。值此“十三五”开局之际,中央提出并强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是对“十三五”规划布局的具体部署。它不仅为“十三五”期间农业领域改革发展创造性地提炼了政策话语,还提纲挈领地给出了较为清晰的路线图——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使农产品供给数量充足、品种和质量契合消费者需要,真正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农产品有效供给。这与“转方式、调结构”的核心内涵是一致的。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须处理好的四个关系

  一是,在认识上,处理好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关系。一般理解,供给侧就是从“田头”到“餐桌”的过程,而“餐桌”之后的消费者效用与经济社会效益的转化过程则应属于需求侧。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如何通过资源利用方式、生产方式、经营方式、贸易方式、国家粮食安全实现方式、农业支持保护方式等方面的转变来实现要素投入结构、产品组合结构、数量质量结构、收益分配结构、产业融合结构、区域布局结构等多方面的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与需求侧不相关。恰恰相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标准与依据本质上来源于需求侧在数量、品种、质量、价格、品牌、产地等多方面的信号。进一步地,供给侧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影响甚至塑造需求侧的消费偏好,而影响消费需求的众多因素也影响着生产供给。此外,即便在供给侧,供应链上下游之间亦存在着供给与需求关系。因此,理论上不存在绝对的供给侧与需求侧。但供给侧也不是一个“”,什么都可以往里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仅是指侧重在生产投入、经营销售、储藏运输、市场贸易等方面的结构性改革。

  二是,在目标上,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的关系。“十三五”期间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亦应坚持这一理念,并内化于改革目标之中。但改革的目标并不是单一的,亦有轻重缓急之分。短期看,农产品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是当务之急:要加快消化过大的农产品库存量,加快粮食加工转化;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减少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开展社会化服务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等农业供给的薄弱环节,增加市场紧缺农产品的生产。但农业结构性调整是一个长期的动态性的战略任务。按照五大发展理念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以国家粮食安全有保障、数量质量效益相兼顾、综合竞争力能增强、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准则;形成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农牧渔结合的,布局协调合理、产业紧密融合、品质和循环利用水平更高的现代农业结构;最终实现“两稳两增两提”,即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长期目标不仅是现实倒逼的结果,也是政府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三是,在思路上,处理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当前农业现代化的动力更多地来自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等农业外部因素的趋势日益突出。这就要求农业的改革发展亦应“跳出农业看农业”,而不能仅着眼于农业本身。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上是一个按照市场需求和健全产业链的方向调整农业结构的宏观过程。因此,它需要树立起大食物、大农业、大市场的新理念,引领农业向多领域、多维度推进,为农业发展及其结构的调整优化创造出更大的空间和潜力;它需要加强一二三产融合互动,在发展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注重农业多功能性的开发,促进涉农价值链的转型升级;它需要统筹考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种植业和畜牧业、渔业等养殖业生产,在兼顾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同时挖掘传统农业产业的新潜力;它也需要因地制宜地将绿色化融入农业结构调整全过程,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宜渔则渔,提高农业生产与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但宏观任务的落实离不开微观主体的作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何一项战略任务都需要供给侧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处于农业生产经营一线的农民的理解、认同和参与才能实现。

  四是,在措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有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明确改革的主体是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缺一不可。有形之手主要是指来自政府的力量,包括法律、政策、制度等。无形之手主要是指来自市场力量,包括消费偏好、需求倾向、生产成本、产品价格、资源环境与气候变化带来的市场波动等。有形之手需要充分参考无形之手的指挥方向,而无形之手对农业结构的影响又需借助有形之手来推动实现或引导纠正。可见,政府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主导力量,但并不是全部力量。为此,“十三五”期间,政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构筑农业支持保护新机制,为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资金与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效可靠的承接载体;同时,加快建立国际冲击应对机制,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也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