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240万假糖产销案:一审罚10万 再审罚金改为103万
240万假糖产销案,两次判决结果悬殊
大邑有一家三个人合伙的制糖公司,生产销售了240多万的假糖,老板王于方被大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这10万的罚金判法,大邑检察院认为明显偏低,并找出了大邑法院判决的另一起假酒案,该案中的被告人生产假酒48万元,被判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
大邑检察院提请成都市检察院抗诉。日前,成都中院再审后,支持了市检察院的抗诉,将10万罚金改判为103万元。在此期间,假糖案的两名同案犯也投案自首,分别被大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改判前后的罚金刑判决悬殊很大。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有关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裁量空间大,缺乏操作性,导致罚金刑尺度不一问题突出。
罚金
问答题
看法院答卷
1
问:假冒“徐福记”和“阿尔卑斯”这两个商标,大邑某制糖公司生产销售了240多万的假糖,老板王于方该罚多少?
大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
2
问:蔡某假冒“郎酒”商标,生产了48万余元的假冒郎酒,罚多少?
大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
3
盗窃10多万
罚1万还是10万?
一般罚个一两万、两三万,有些法院判偷多少罚多少,偷十几万就罚了十几万。“由于都在法律所要求的范围之内,所以也都是合法的。”
抗诉
48万假酒罚25万
为啥240万假糖只罚10万?
今年56岁的王于方是浙江人,在大邑县与儿子王云波成立了成都市腾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糖果。检察官介绍,王于方先期经营不顺,销路不好,生产的糖也没有名气。
后来,林作君找到他们,称要租他们的厂房合伙生产糖。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三人一拍即合,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共谋假冒“徐福记”和“阿尔卑斯”这两个驰名商标,生产“徐福记”酥心糖和“阿尔卑斯”糖。
被罚10万
2011年8月起,他们先在大邑县蔡场镇蔡场社区4组的成都市腾泰食品有限公司内,购置了大量制糖设备。还从卖设备的那里拿到了生产这两种糖的口味配方。然后,他们开始组织工人将原材料制成半成品裸糖。为了掩人耳目,三人再次组织工人在蔡场社区15组一户人家的板房中进行包装,随后再次更换地点,将糖运到大邑县金福粮油加工厂的库房堆放,产品销往武汉、郑州、西安等地。
当年12月初,“徐福记”商标所属公司在成都一家批发市场发现了假糖,通过跟踪调查才摸清了王于方的生产加工销售的流程,并报警。2011年12月16日,王于方被公安机关挡获。案发现场扣押了成品“徐福记”酥心糖8005箱和“阿尔卑斯”糖1901箱。经鉴定,所查获的这两种糖价值98.8万余元。案发后,查明的已销售的这两种糖价值141.6万余元。
大邑法院一审认为,王于方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12年5月25日,大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在判决书中,大邑法院对罚金判决援引的是刑法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