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公开宣判一起团伙共同抢夺刑事案件
19.02.2014 18:08
本文来源: Sc.Chinanews.Com.Cn
中新四川网2月19日电(朱志芳、胡晓)19日记者从四川内江市市中区法院获悉,内江市市中区公开宣判了一起团伙共同抢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数多达10人。经过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杨某辉、杨某付、宋某某、郑某、杨某丽、郑某云、诸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犯抢夺罪,分别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8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辉驾驶川A3EB37面包车,将被告人杨某、杨某付、郑某云、宋某某、诸某某、郑某、徐某某、杨某丽、李某某送至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武陵菜市场。当发现佩戴有黄金手链的被害人刘某某后,假扮药房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郑某云,在充当“媒子”的被告人杨某、诸某某、徐某某、杨某丽的配合下,诱骗刘某某参与抽奖后,声称刘抽中了100元现金,但提出兑现奖品必须要验证刘具有广告宣传实力。被害人刘某某受骗后,将佩戴的重约12克价值4200元的千足金手链交给郑某云用于验证。当被告人郑某云接过被害人刘某某的手链后立刻在被告人郑某、杨某付、宋某某、李某某的掩护下逃离现场。4月18日至6月30日,该十名被告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分别四次在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的菜市场,抢夺多名被害人价值12800余元的黄金首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辉、杨某付、宋某某、郑某、杨某丽、郑某云、诸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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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2014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