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欠费核销

02.09.2014  19:17
核心提示:核销的范围是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企业欠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不得申请核销。  

法定依据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人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人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93号)“三、严格规范欠费核销程序规定”:(二)县(市、区)属破产企业经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州属破产企业(含中央、省属破产企业)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三)市、州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批。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三、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十四)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

申请条件

核销的范围是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企业欠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不得申请核销。

申报材料

一、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
二、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务表;

三、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时已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书证;
四、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社保欠费情况说明书(或表);
五、企业破产的清偿预案和有关法律文书;

六、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清算情况;

七、法院的裁定文书;

八、申请核销的申报表及说明;

九、有关部门的审核、复核、审查意见(要求印章齐全);

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州人民政府核销申请;
二、组织开展初审、实地核查和会审;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鉴章。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责任处室

养老保险处、基金监督处、省社保局、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028-86123449
投诉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028-XXXXXXX

网      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www.sc.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