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制度 依法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推广标准化、封闭式小区养殖模式
一、关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以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2011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纳入总量减排的范畴。201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畜禽养殖场和小区的选址布局,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对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鼓励采取种养结合、种养平衡的模式发展畜禽养殖业,将提高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利用率作为治理污染的根本途径。2013年环保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统筹兼顾畜牧业发展和畜禽养殖减排,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科学编制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养殖布局,调整养殖结构,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推行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促进畜禽养殖由传统养殖方式向现代养殖方式转变。
二、关于依法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推广标准化、封闭式小区养殖模式
《条例》要求各地应科学划定养殖区域,畜牧业发展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小区。结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特点,对项目环评“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限期治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人畜混居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人畜分离、入园入区、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条例》也明确要求养殖场户要采取科学的饲养和管理方式,推行生态养殖和清洁生产,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对畜禽粪便、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实现就地就近利用,控制和减少不良环境影响。
三、关于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监测体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可采取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方式。同时,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属地环保部门应对上述规模化畜禽养殖厂进行监督性监测。2014年全国列入减排监测体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167家,对其中70家具备监测条件的养殖场进行了监督性监测,62.9%的被测养殖场存在超标现象。
四、关于发展可持续农业技术,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建立多元化种养相结合的循环经济模式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源污染控制,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将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明确综合利用措施,鼓励支持粪肥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支持沼气和有机肥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行废弃物集中专业处理处置等。并就激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做出了针对性的政策规定,如对设施建设予以资金扶持、对综合利用实施税收优惠、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的有机肥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优惠政策等。同时,我部还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源污染减排核算制度,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我部发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将种养结合、综合利用作为认定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的主要模式,有力推动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的提高。
五、关于建立多元化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模式
我部会同各级农业行政单位,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源污染减排,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截至2014年,全国创建标准化示范场3694个,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广大养殖户走规模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加快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同时,我部坚持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原则,积极推广“粪便污水贮存+农田利用”“沼气发酵+综合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能力,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6部门编制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提出了对包括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在内的农业环境突出问题的治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明确指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统筹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构建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相联系的综合循环体系。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68号(农业水利类348号)提案答复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