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草拟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3年4月8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8626 吴正新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2年3月21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采购人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由采购人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机构库”,并要求采购人必须在本地库内进行选择,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对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的,不能设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当地执业的门槛和条件。
二、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范本的执行。 一是省财政厅出台的招标文件范本,对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具有指导性,但对于具体的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不具有强制性。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结合招标文件范本,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整。二是对于招标文件范本中的一些规则的适用,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来确定。最低限价可以适用于采购的货物市场价格透明的通用采购项目,而对于专用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则不宜适用。作为符合性检查无效投标条款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的要求”,在通用订制类货物采购项目中则不宜适用。三是对于招标文件范本未规范的一些事项,采购组织单位在制定具体的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规定,而不能以招标文件范本没有规范为由不予规定,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能顺利开展。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来确定,不能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以倾向或者歧视部分供应商。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不能超出法定的供应商范畴,不能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以倾向或者歧视部分供应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以是否满足3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3家,但是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却被排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予以纠正和制止。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分因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拥有业绩的,在评分因素中不能再以业绩的多少、大小作为评分因素。
(三)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要求。 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以倾向或者歧视部分供应商。提出的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指标,不能以“漏斗型”技术参数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不能对几个供应商的技术参数进行简单的组合。技术参数要求的表述,除对于一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以外,应当采用中文。
(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制定。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修改法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在招标采购中,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能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更不能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能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各评分因素中分值所占比例的设定,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不能畸高畸低。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在技术参数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作为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
(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贯彻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事项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也不得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中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加分或者减分。
(七)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编制的采购文件符合规定。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核心部分,普遍由采购人直接确定。由于采购人对有关政策制度的不了解、不理解,导致一些采购文件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果采购文件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或者共同编制,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就上述问题向采购人指出,并保证最终编制的采购文件符合规定。
三、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一)政府采购信息预公示。 政府采购信息预公示,即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参数要求征求意见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各地要积极主动的更好地执行。在征求意见公示中,不仅要继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公示,还要对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为7日以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为5日以上,因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缩短2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为5日以上。在评审结果公示中,不仅要继续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称、报价进行公示,还要对评审委员成员名单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公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为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为3个工作日。
在征求意见公示中,潜在供应商对征求意见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潜在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潜在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应当给予回复,但潜在供应商对予回复不能提出质疑投诉。在评审结果公示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如果查实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规定不能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进行质疑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公告后提出。
(二)采购文件公开。 采购组织单位发布正式采购公告后,应当将采购文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质疑答复公开。 被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质疑答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行“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组织单位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财政部门审核信息公告内容,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保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财政部门审核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做到依法、及时。四川政府采购网各网络终端应当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于审核通过后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原则上应当当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当天不计入信息公告期限之内。
为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时,应当附带审核与政府采购合法性有关的资料。审核征求意见公告时,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组织单位提供采购计划表、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需要)、进口产品审核资料(采购进口产品时需要)、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资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时需要),审核采购项目资金是否落实,采购项目的来源及代理范围的是否合法、相关审核审批是否获得通过。审核正式采购公告时,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组织单位提供采购文件,对其编制的采购文件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3个部分进行重点审核,不合法、存在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采购文件,应当及时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作出修改,待修改后方能发布采购公告。审核评审结果公示时,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组织单位提供评审报告(复印件),审核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签字、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报价(采购文件不要求报价的除外)。审核采购结果公告时,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组织单位提供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料,审核采购结果是否经过采购人的确定。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实行“提交申请—审核申请—抽取专家”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组织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抽取评审专家的申请,财政部门在交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抽取之前,对抽取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的事项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评审专家数量和比例是否合法三项。
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除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外,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在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如果不确定前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书面告知该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听取该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意见,如果不确定该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理由不具有正当性的,应当及时纠正。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采购人的权利。除有供应商依法提出投诉、控告以外,财政部门不能介入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过程。采购人向财政部门请示或者汇报的,财政部门不能进行事前确认,以影响在处理可能产生的争议纠纷中的公平性、公正性。
七、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尽快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除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以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拖延、拒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也不得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过程中,违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费用。
八、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一)供应商质疑处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处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涉及采购文件的质疑,采购人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相互推诿,拒绝接收供应商质疑,导致供应商维权困难。
接收供应商质疑后,被质疑人应当进行决定是否受理的初审。初审后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改后重新质疑或者直接不予受理的,要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供应商,并严格区分供应商“修改质疑后重新质疑告知书”和“不予受理告知书”的适应范围,不能混用。
受理质疑后,要按照规定告知相关供应商作出说明和送达质疑书副本。在质疑受理后的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组织当面质证,进行相关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积极依法进行,不能敷衍推托。
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如经查实后采购文件确实存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及其他不合法规定要求的,采购人应当积极纠正,如果拒不纠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质疑属实,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质疑答复,并中止代理政府采购活动,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如果质疑属实,给质疑供应商权益构成损害,根据情况重新确定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着重尊重采购人的意见,不能一味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对同类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
(二)供应商投诉处理。 在接收供应商投诉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1号)、《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川财采[2007]13号)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后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或者直接不予受理的,要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供应商,并严格区分供应商“修改投诉书重新质疑告知书”和“不予受理告知书”的适应范围,不能混用。
受理投诉后,要按照规定告知相关供应商作出说明和送达投诉书副本,并尽量书面通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后的投诉审查阶段,应当尽可能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质证应当由2人以上(其中1人负责记录)组织,可以参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开庭程序进行,以体现投诉审查的透明性、公平性、公正性。
财政部门内部应当成立较为固定的投诉处理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为宜),对于拟作出非终止投诉处理的决定作出内部评议。投诉处理委员会评议过程应当充分体现民主,保证每个成员能够平等发言,最终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作出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并适用相关条款,不得在该办法之外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并作出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处理方式。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应当采取民事送达的方式,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特快、挂号)送达的方式,不能采取传真、电邮等无效送达方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同样不能视同送达。
九、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处理
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对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的,由采购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需要取消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逐级报送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处理。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