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

22.02.2016  18:03

 

 

川办发〔201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精神,加强全省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互联网交易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有关决策部署,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促进全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综合治理格局。

 

  二、突出治理重点

 

  (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商品的行为。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商品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1.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集中整治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净化生产源头。(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管。突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查处违法行为。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省工商局负责)

 

  (四)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1.加大对网络交易商品中侵害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的保护力度,推进全省商标管理分析平台建设。(省工商局负责)

 

  2.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运营侵权盗版游戏、动漫、音乐、影视、艺术品、文学、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行为。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网络字幕组、网络销售平台、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实施侵权盗版行为。查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以及网吧等上网服务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其局域网服务器等行为。(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专利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维权快速通道。(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4.进一步强化对机场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现场业务处等重点口岸的监管,重点打击进出口环节“蚂蚁搬家”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成都海关负责)

 

  三、落实经营者责任

 

  (五)督促电子商务企业落实责任。指导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对经营者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加强审核;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建立网上产品质量分析系统,加大对高风险产品、区域、供货渠道的管控力度。指导督促电商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指导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推动权利人及其自治组织与电商企业建立版权合作机制。(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商务厅、文化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林业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文化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林业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督促上下游相关企业落实责任。指导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企业实施实名寄递和收寄验视、安检制度,防范侵权假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提高对通过寄递渠道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的追溯能力。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应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者。(省邮政管理局、成都海关、省工商局、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

 

  (八)提升监管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主动发现、及时查处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强化网站备案、IP地址备案及域名注册管理。推行网络实名制,推广使用电子标签,检查、督促网络经营者“亮照亮标”经营,实现侵权假冒行为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全程追查不法分子住所地址、IP地址、银行账户等,提高执法打击精准度。增强业务培训实效性、针对性。(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文化厅、林业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人行成都分行、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推进部门间执法协作。

 

  1.进一步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省、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运行。(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法院、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文化厅、林业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摧毁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公安厅负责)

 

  3.加大侵权赔偿和刑罚力度,依法惩处互联网领域侵权犯罪行为。(省法院负责)

 

  4.完善跨境电商物品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办中线索发现、协助核查等职能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6.根据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询涉案账户相关信息。(人行成都分行负责)

 

  (十)推进区域间和跨境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推进与毗邻地区实现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探索与我省贸易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执法交流与协作。(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文化厅、林业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健全长效机制

 

  (十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全省社会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和“信用四川”网站归集、披露、共享互联网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加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机制。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承诺企业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指导网络经营主体和行业组织加强自律,推行行业诚信公约、企业诚信守法等级评估。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省委宣传部、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强化政企合作。建立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相关行业商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机制,以及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投诉举报、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推动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完善行政指导、公示、约谈工作机制。(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文化厅、林业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动态及成效,曝光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和完善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省委宣传部、公安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