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07.11.2016  19:06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我们在充分调研并借鉴部分省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分类分项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区域医疗资源,有效延伸放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益。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把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设覆盖全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新的医疗需要。   (二)强化控费。根据临床实际和控费要求,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将远程会诊类、远程诊断类、远程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由新农合统筹地制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服务项目支付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三、项目及价格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   1.远程会诊类: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影像会诊。   2.远程诊断类: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3.远程诊查类:网络门诊。   4.远程监测及其他类:远程胎心监测、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血压监测、远程血糖监测及其他互联网医疗项目。   (二)项目价格管理方式   1.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会诊类、远程诊断类、远程诊查类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远程监测及其他类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远程会诊类项目以受邀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远程诊断类项目以邀请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按现行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的心电、影像、检验、病理项目邀请方价格收取;远程诊查类项目按受邀医师职称确定;远程监测及其他类项目,由医疗机构测算成本,收费标准抄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部门。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邀请方、受邀方结算比例,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医疗机构执行《四川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详见附件)。   4.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医疗技术、医院等级和经济发展状况,在医疗机构有条件、有能力实施项目,有就医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本地同一项目执行(或试行)价格,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价格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性,扩大影响,推动应用。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按“长期、固定、醒目”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试行两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附件:四川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  ] 3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