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制发企业公示信息抽查规定 限制“任性”检查

13.08.2015  18:09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印发《四川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在名单的抽取、检查工作的开展、检查要点及处理、检查结果的处理、抽查结果公示、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有效限制检查部门的任性执法。据悉,在7月份开始的全省企业年报信息抽查工作中,省工商局已确定了21个县级单位作为“双随机”试点单位。

多重监督管死名单抽取中的“吃拿卡要

规定》明确,每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30日,对企业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此外,平时的定向抽查可以按照特定条件筛选确定检查对象,可以根据市(州)、县(区)级工商部门的申请经逐级上报审批后适时开展,也可以对反映问题集中的行业进行定向抽取,重点检查。

规定》要求,检查名单抽取时,根据企业注册号赋予被抽主体单一的随机码随机抽取,检查名单抽取过程应当全程录像,可在纪检监察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也可邀请企业联络员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参加,必要时可以通过媒体进行直播。检查名单产生后,应以光盘等电子方式固化、存档。公示系统同时生成《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检查名单抽取过程应当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这些抽取环节的规定,充分挤出了抽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干预的“水分”,有效保证了名单生成的“随机”性。

随机派员  提前告知检查事项“A、B、C   

规定》明确,各级工商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并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核实企业公示的出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企业存续状态、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规定》对实地核查的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详查真假   企业公示信息不可“随心情

规定》提出,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将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对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一般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企业在10日内改正即可。但限期内不整改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果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重点检查信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由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工商人员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到有关部门处理。

信用可查  检查结果将及时公示

规定》明确,检查结果有正常;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在限定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拒不配合,情节严重六种情形。

抽查结果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到企业名下予以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对企业检查结果统一公示。实施检查的工商部门应当录入公示的内容有:企业名称、注册号、检查机关、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省工商局公示的内容有:抽查企业的总数、正常企业的数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数量和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数量。(撰稿:冯莉枝)